2010年7月底,张先生受旅行社雇佣,为旅行社承接的涉外旅游团在四川旅游提供导游服务。同年8月,张先生带旅游团旅游时,与组团旅行社安排的驾驶员发生纠纷,张先生被驾驶员打伤。后因赔偿问题,张先生把旅行社告到法院。他认为自己与被告旅行社存在雇佣关系,被告作为雇主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旅行社对此存在不同看法,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,为被告带团工作期间与接待地旅行社的驾驶员发生纠纷,被驾驶员打伤。事发后,被告向公安部门、旅游管理部门报案,并通知事发旅行社向原告道歉、赔偿,积极维护原告的利益。且张先生的导游证未经年审,他在没有资格的情况下带团,对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。
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先生受旅行社雇佣,在带旅游团工作期间被第三人打伤。旅行社应对第三人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张先生的导游证未经年审与遭受人身损害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法院没有采纳。最后,法院如上所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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